最近,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票据追索权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C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G租赁站支付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及相应的利息. 与此同时,法院驳回了G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C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签发了一张面值100万元、收款人为S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将该汇票连续背书至G租赁站。然而,该汇票在到期后未能兑付,导致G租赁站将C公司、S公司以及前手背书人K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票据款支付责任.
经过审理查明,该汇票在到期后,G租赁站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付款要求,然而当天被拒付. 随后,持票人G租赁站于2022年12月11日发起线上追索,将该汇票的状态标记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法院认为,该汇票的格式合法,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因此被视为有效票据。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被拒付,就不能拒付追索. 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拒付款项. 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拒付款项;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拒付款项.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G租赁站逾期未能提示付款,因此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C公司追索拒付款项,S公司和K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在讲解此案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下行,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导致大量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从票据到期日开始的十天内计算,如果最后一天遇到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或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期限会顺延.
因此,如果持票人未能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拒付款项,失去了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持票人的维权面临很大的限制,其权益也无法得到最大的保障. 因此,持票人应该特别重视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限,并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错误示范: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
最近,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票据追索权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C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G租赁站支付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及相应的利息. 与此同时,法院驳回了G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C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签发了一张面值100万元、收款人为S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将该汇票连续背书至G租赁站. 然而,该汇票在到期后未能兑付,导致G租赁站将C公司、S公司以及前手背书人K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票据款支付责任。
经过审理查明,该汇票在到期后,G租赁站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付款要求,然而当天被拒付. 随后,持票人G租赁站于2022年12月11日发起线上追索,将该汇票的状态标记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法院认为,该汇票的格式合法,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因此被视为有效票据.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被拒付,就不能拒付追索。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拒付款项. 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拒付款项;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拒付款项。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G租赁站逾期未能提示付款,因此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C公司追索拒付款项,S公司和K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在讲解此案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下行,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导致大量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从票据到期日开始的十天内计算,如果最后一天遇到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或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期限会顺延。
因此,如果持票人未能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拒付款项,失去了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持票人的维权面临很大的限制,其权益也无法得到最大的保障。因此,持票人应该特别重视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限,并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上文共492字,有6处语法错误和6个错别字).